(2016)桂1102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春桃、广西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桃,广西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德忠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桃,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长乐市。被执行人:广西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09号。法定代表人林士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德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大道100号西江大厦A幢18楼4号。法定代表人林士杰。申请执行人杨春桃与被执行人广西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德忠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春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