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艳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县石泰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艳,承德县石泰石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艳,住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县石泰石材厂。负责人:孙喜全,职务厂长。上诉人李文艳与被上诉人承德县石泰石材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48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上板城镇,归属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平泉县,归属平泉县人民法院,因此,承德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48之一号民事裁定,改判本案交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给付石材款及利息,为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亦为合同履行地,故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平& # xB;审判员 刘 连 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斯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