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与吴小波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吴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6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小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波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618.8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