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潇文与蔡家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17号张潇文:你与蔡家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家利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案件诉讼费12300.00元,申请执行费109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