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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玉奎与被告王绍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奎,王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奎,男,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被执行人王绍清,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上列当事人在执行张玉奎与被告王绍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马彩环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