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玉奎与被告王绍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奎,王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奎,男,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被执行人王绍清,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上列当事人在执行张玉奎与被告王绍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马彩环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