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祝某1与祝某2、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1,祝某2,黄某,祝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042号原告:祝某1,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祝某2,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黄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祝某3,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1诉被告祝某2、黄某、祝某3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祝某1负担。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