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铭星电子有限公司、孙瑜、孙毅、江云玉返还手机结算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孙瑜,孙毅,姜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经理。被执行人:孙瑜被执行人:孙毅被执行人:姜云玉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孙瑜、孙毅、姜云玉返还手机结算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鲁0691执33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姜云玉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59039.4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