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志全、孙海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志全,孙海富,葛玉梅,刘陆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922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孙志全,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翁牛特旗。被告:孙海富,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葛玉梅,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陆平,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志全、孙海富、葛玉梅、刘陆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绍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