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贤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贤广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财保5号申请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财富公馆B座六楼。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金贤广,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账号:62×××12)的存款2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贤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账号:62×××12)的存款2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珍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