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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井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井凤,陈清元,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14民初1896号原告:于井凤,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闾山路**号***室。原告:陈清元,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闾山路**号***室。被告: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874080-4。法定代表人:王德银,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传盛,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于井凤、陈清元诉被告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前给付原告于井凤、陈清元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闾山路18号662房屋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683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