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戢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33号原告戢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钱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戢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戢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戢某负担。审 判 员 许 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古 婷书 记 员 丁雪丽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