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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超时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庆安新世纪休闲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超时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庆安新世纪休闲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超时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和兴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李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庆安新世纪休闲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经纬街财政局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孙海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超时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安新世纪休闲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三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超时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货款6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3381号与(2017)黑0103执恢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