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祁寿平公证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祁寿平,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上诉人祁寿平因公证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祁寿平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致使自己的权益主张无处可申,使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祁寿平所诉请求撤销公证书的事项,在2014年6月6日施行的“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祁寿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祁寿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救济自己的权利。综上,上诉人祁寿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条件。祁寿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对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同时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姜晓娟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