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星旭、苏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星旭,苏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94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星旭,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苏玉梅,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星旭、苏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世荣人民陪审员 张年富人民陪审员 李大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雯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