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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甄土林,郭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土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甄土林,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少峰,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亮畜牧有限公司、甄土林、郭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经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提供担保,本院将被执行人甄土林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南1单元1××4号房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位于登封市颍河路西段北侧豫花苑小区2幢3层××号房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位于登封市菜园路北段两侧各一套房产(西侧房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37.34平方米;东侧房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32.69平方米)予以查封,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方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公司、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274.4649万元、43.43万元、52.75万元、46.18万元,并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异议。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的房屋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甄土林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南1单元1××4号房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位于登封市颍河路西段北侧豫花苑小区2幢3层××号房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位于登封市菜园路北段两侧各一套房产(西侧房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37.34平方米;东侧房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32.69平方米)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