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60号。负责人:王绍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富,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该银行职员。被告:王磊,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告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撤回对王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房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