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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焱辉与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焱辉,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487号原告:刘焱辉,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423号。法定代表人:邓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焱辉与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焱辉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收到第三方(罗佳)代为支付的工资19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焱辉撤回对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