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1、李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1,李某2,王某1,王某2,苗某,赵某,李某3,李某4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180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系玉龙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某1,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2,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某1,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苗某,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3,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4,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1、李某2、王志光、王某2、苗某、赵某、李某3、李某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1元,减半收取28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怡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