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扶宇与秦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宇,秦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21民初46号原告:扶宇,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遂宁人,现住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秦升,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强,系公司负责人。原告扶宇诉被告秦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原告扶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扶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扶宇负担。审判长 达 娃审判员 欧 苏 慢审判员 张 弋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桑旺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