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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常保记与保仓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保记,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常保记,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龙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保记与被执行人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丹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的账户存款89130.50元进行了冻结,后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常保记领取上述款项后,本案申请标的额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崇民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蔡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