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全小强与周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民初645号原告:全小强。被告:周立群。原告全小强诉被告周立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让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00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4月4日至11月8日,被告分十七次共欠下原告包覆纱款4005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依法起诉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依法起诉以达上列请求。被告周立群未提出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实如下:2015年4月4日起,被告周立群通过案外人李彩虹赊购原告包覆纱17次。其中,2015年4月4日赊购包覆纱110.5公斤,款2431元;2015年4月13日赊购包覆纱52.2公斤,款1148元;2015年4月17日赊购包覆纱126.2,款2776元;2015年4月28日赊购包覆纱181公斤,款3984元;2015年6月2日赊购包覆纱122.7公斤,款2699元;2015年6月8日赊购包覆纱128.5公斤,款2827元;2015年6月18日赊购包覆纱75.6公斤,款1663元;2015年7月9日赊购包覆纱74.3公斤,款1634元;2015年7月14日赊购绿色包覆纱26.2公斤,每公斤28元,款733元;2015年7月15日赊购包覆纱119.8公斤,款2636元;2015年7月28日赊购包覆纱118.9公斤,款2615元;2015年8月8日赊购包覆纱143.6公斤,3159元;2015年8月19日赊购包覆纱112.1公斤,款2466元;2015年10月30日赊购包覆纱137.2公斤,款3018元;2015年11月8日赊购包覆纱122.1公斤款2686元;2015年11月15日赊购包覆纱139.2公斤,款3040元;赊购包覆纱24.5公斤,款539元,该笔款没有赊购日期;以上共计款40054元。本院认为,原告全小强与被告周立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切实履行。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赊购原告包覆纱并有欠据,赊购包覆纱款40054元,由被告周立群负偿还责任。被告周立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力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群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全小强货款400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减半收取400.5元,由被告周立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新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