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才项卓玛与索保、尤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项卓玛,索保,尤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3民初20号原告:才项卓玛,女,藏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被告:索保,男,藏族,1976年3月5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被告:尤金,男,藏族,1949年7月8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委托代理人:尕昂公保,藏族,男,1984年6月1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才项卓玛与被告索保、尤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才项卓玛于2017年3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才项卓玛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项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才项卓玛承担。审判员 周拉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达措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