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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京红、李娜与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京红,李娜,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赵京红,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302,组织机构代码:715214344。法定代表人沈晓江。申请执行人赵京红、李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479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人民币258.8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京红、李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具体详见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京红、李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