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正棠与吴埈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棠,吴埈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645号原告:林正棠,男,汉族,1947年9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埈钰,男,汉族,成年。原告林正棠与被告吴埈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林正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棠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林正棠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红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