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抗洪、秦松林等与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抗洪,秦松林,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027号原告黄抗洪,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秦松林,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驻马店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抗洪、秦松林与被告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抗洪、秦松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抗洪、秦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黄抗洪、秦松林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