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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京艳与金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京艳,金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郑京艳,女,1986年11月28日生,朝鲜族,户籍在吉林省柳河县,现住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金烨,男,1981年12月10日生,朝鲜族,户籍在沈阳市铁西区,现住苏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508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等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8执2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