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素霞与张瑞、彭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霞,张瑞,彭向军,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512号原告王素霞,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瑞,女,汉族,1974年6月30日,住郑州市。被告彭向军,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霞诉被告张瑞、彭向军、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瑞、彭向军、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霞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瑞、彭向军、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霞撤回对被告张瑞、彭向军、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王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德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