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徐锦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徐锦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解放塘农场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玲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锦书,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浙江省玉环县。上诉人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锦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玉环恒宏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