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刘先林、赖家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刘先林,赖家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负责人谢冬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小琼,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石城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赖延平,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石城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先林,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赖家连,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单位职工,住石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被告刘先林、赖家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原告已预交1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林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