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王麒麟、隆万元何足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王麒麟,隆万元,何足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王麒麟,隆万元,何足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宝鑫,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麒麟。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万元。原审被告:何足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麒麟、隆万元,原审被告何足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本案肇事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与行驶证及投保单上载明的均不一致,原审对该车辆是否系隆万元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国强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贺显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