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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爱凤与李凤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凤,李凤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503号原告:黄爱凤,女,1969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狄村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李凤民,男,1965年03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狄村街**号*号楼*单元***号。原告黄爱凤诉被告李凤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黄爱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凤经慎重考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爱凤负担。审 判 长  杨 炜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人民陪审员  董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凤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