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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商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民初281号原告商某,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王某1,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原告商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被告王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8月2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3,2010年6月5日生育一男取名王渤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赌博喝酒,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原、被告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现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王某2、王某3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渤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8月2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3,2010年6月5日生育一男取名王渤洋,现三个孩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自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主张女儿王某2、王某3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渤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分居不满一年,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诉称,没有共同债务,有共同财产但为孩子不再主张。被告辩称,有七、八万外债,没有共同财产。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对各自主张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三个孩子,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商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