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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骆诗燕与何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诗燕,何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479号原告:骆诗燕,女,1966年5月13日生,贵州遵义县人,现在晴隆县鸡场镇杨家坪村鸡场坝组。委托代理人郭琦,贵州欲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男,1975年10月2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晴隆县中心街。负责人:刘溪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诗燕诉被告何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诗燕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诗燕负担。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