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臭货、王某等与刘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臭货,王某,董研研,董昀豪,刘海军,邱雪冬,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2750号原告(反诉被告)董臭货,男,汉族,1941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反诉被告)董研研,女,汉族,1998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反诉被告)董昀豪,男,汉族,2008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保定市曲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保定市曲阳县。(系董昀豪之母)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海军,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反诉原告)邱雪冬,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欣,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李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绍芝,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董臭货、王某、董研研、董昀豪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海军、邱雪冬、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被告(反诉原告)刘海军、邱雪冬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欣、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绍芝、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牛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6年6月11日董某冀F×××××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廊××方向××处与被告刘海军驾驶冀R×××××/冀R×××××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董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海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邱雪冬为冀R×××××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为冀R×××××车辆所有人。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贵院明查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前原告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77415.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未在我公司投保,请法庭依法核实被告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证、司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经过正常年检,以确定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首先由司机或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次要责任按30%比例进行划分,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以及间接损失。被告大厂回族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只是挂靠单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刘海军、邱雪冬共同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这个事故发生的董某在停车港湾内撞刘海军车辆尾部,故这个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不正确的,此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此事故应是追尾方的全责。另外董某的车辆是经过严重改装过的,在车的货箱上加装了延长装置,交通事故发生时董某的车辆是满载的,我们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交通警察的调查,我们并没有查董某的车辆投保保险,所以董某的非法改装车辆是不能上路的,这个事故认定书给出的主次责任认定是根本错误的,请法庭调取事故调查的档案,所以我方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反诉原告刘海军、邱雪冬反诉称,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人民币164411.01元;2、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董臭货、王某、董研研���董昀豪辩称,董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下没有独立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反诉数额过高,欠缺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董某驾驶冀F×××××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廊××方向××处与被告刘海军驾驶冀R×××××/冀R×××××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董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海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邱雪冬为冀R×××××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为冀R×××××车辆所有人。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本院依法查明,原告各项损失为:丧葬费26204.50元、死亡赔偿金523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8007.25元、检测费3000元、酒精检测费400元、停尸费75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酌定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车辆损失值43388元、车损评估费2000元,以上各项合计749539.75元。反诉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5880元,货物损失8544.3元、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20日停运损失158480元,合计182904.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户口本、死亡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收费票据等及被告刘海军、邱雪冬提交的照片十二张、鉴定意见书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海军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致使董某死亡,事故车辆系被告邱雪冬、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险,原告主张四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证据充分,交强险限额内112000元由刘海军、被告邱雪冬、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交强险之外按30%计算191261.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对于原告主张数额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冀F×××××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为董某、刘敬敏夫妻共同财产,车辆损失费为43388元,其中一半21694元应视为董某遗产,反诉被告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1261.93元。二、判令被告刘海军、被告邱雪冬、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元。三、判令被反诉人董臭货、刘敬敏、董妍妍、董昀豪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2169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1371元,被告刘海军、邱雪冬、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68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1308元,反诉被告承担3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