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向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电话.被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陈某,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向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3250元及利息,执行费45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