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2792左留俊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留俊,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792号原告:左留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荣,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左留俊与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留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