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立海,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立海,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赵永和,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达州市通川区金鸿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达州市通川区金鸿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收入1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