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93号原告:王立峰,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依兰县道台桥镇粮库职工,住依兰县依兰镇。被告:杨立猛,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未出庭)。被告:纪成海,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道台桥镇。被告:杨凤祥,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道台桥镇。原告王立峰与被告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峰、被告纪成海、杨凤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给付欠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12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2日杨立猛找到王立峰,以买地为由,借款100,000元,由纪成海、杨凤祥提供担保,约定2014年3月12日还清,三人共同出具欠据一张。之后买地钱不够,杨立猛又于2014年2月13日在王立峰处借款120,000元,由杨凤祥、纪成海提供担保,并共同出具欠据一张。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之后陆续偿还了一部分借款,现欠王立峰共计173,000元。经王立峰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纪成海辩称,欠据上的字是我签的,但当时不知道是担保人,到法院才知道是担保人。王立峰说是杨立猛借的买地钱不对,是赌博借的钱。杨凤祥辩称,欠据上的字是我签的。我同意纪成海的说法,是借的赌博的钱。杨立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做任何形式的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立峰向法院出示欠据两张,分别是2014年2月12日一张,金额100,000元;2014年2月13日欠据一张,金额120,000元。经纪成海、杨凤祥质证,表明欠据上的名字确系本人所签。庭审中王立峰自认借款经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各还一部分后,现欠款金额为173,000元。第一次庭审中,纪成海、杨凤祥提出自己寻找证人出庭,为其主张的借款用途作证,但第二次庭审中并未找到证人出庭,为其二人作证,故二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王立峰提供的两张欠据予以确认。对欠款余额173,000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纪成海、杨凤祥承认涉案的两张欠据是其二人签名的事实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王立峰向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主张债权并有两张欠据予以佐证,本院应予支持。纪成海、杨凤祥主张欠款系其它用途,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纪成海、杨凤祥的其他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杨立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王立峰在庭审中自认经三被告还款后,余欠17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纪成海、杨凤祥几次还款,可视为对2014年2月13日欠据中欠款清偿。2014年2月13日欠据中的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未约定还款日期,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视为有效。2014年2月12日欠据中的担保责任,因约定了还款日期,且主债务期满后已超过了六个月期限,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视为解除。关于利息问题,王立峰与纪成海、杨凤祥在庭审中所述并不一致,且欠据中未对利率进行约定,王立峰在庭审中主张月利率按2%计算,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立峰向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并经纪成海、杨凤祥质证,可作为证据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纪成海、杨凤祥的抗辩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立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峰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杨立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峰借款73,000元。被告纪成海、杨凤祥对判决书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立峰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杨立猛负担1,150元;由被告杨立猛、纪成海、杨凤祥共同负担8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