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锋、刘剑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刘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锋,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刘剑桃,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剑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剑桃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本金12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一百万元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6050、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14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委托江西汇通拍卖有限公司对原登记在胡文辉(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州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D03#商住楼2单元1002室的房产进行拍卖。该房产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323号判决,确认刘剑桃合法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占有,驳回胡文辉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2日,经第三次拍卖,买受人李静(身份证号:)以288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处房产,现买受人李静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登记在胡文辉(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州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D03#商住楼2单元1002室房屋的查封;二、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州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D03#商住楼2单元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静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静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静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