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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文京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诉高尔夫球场由于相关行政行为造成不能营业,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正在积极走法律程序,不存在双方合同无法履行情况。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应解除,入会费不应返还。针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辩称,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取得涉案高尔夫球场全部建设批准文件,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全部入会费。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2、改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入会费1080000元;3、改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0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取得涉案高尔夫球场全部建设批准文件,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全部入会费;2、双方签订相应合约书后,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仅仅是具有了会员资格,并非后期消费无需再支付费用,而是另行付费,在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始至终属于违法建设进而构成欺诈的情形下,应退还全部入会费。针对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第一点与第二点自相矛盾,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退还入会费,不应支付违约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2、判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其会员费10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以1080000元为基数);3、判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1080000元为基数);4、案件受理费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11年8月24日,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简称《合约书》)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团体会籍权益及条款》(简称《权益及条款》)。根据《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的约定,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缴纳入会费1080000元,取得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的团体会籍,享用俱乐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设施;会籍期限止于2053年1月6日。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入会费1080000元。2016年3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已于2016年3月18日实际停止营业。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通过支付1080000元的入会费取得了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帝景高尔夫球场的会员资格证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其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因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保证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24日至2053年1月6日期间享有帝景高尔夫俱乐部正式会员待遇及《权益及条款》中明确的会员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享用俱乐部建成的高尔夫球场的权利。现由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系违法违规建设而被依法取缔,该高尔夫球场已于2016年3月18日停止营业,造成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因其未履行正规的审批手续、缺乏相应的经营资质而被依法取缔,其对此情况应属主观上的明知,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故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由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不能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入会费用。至于返还的数额,由于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享有《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约定的会员权益,实际接受了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计算方法:1080000元-1080000元*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天数占2011年8月24日至2053年1月6日期间天数的比例=960913.91元,故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入会费960913.91元。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请求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11年8月2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1080000元为基数),由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导致涉诉合同不能履行,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相应的损失。考虑到涉诉合同已经履行一段期限,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并以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入会费960913.91元为基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二、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入会费960913.91元;三、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入会费960913.91元为基数);四、驳回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54元,由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7412元,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4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涉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入会费,以及返还入会费多少的问题。第一,关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涉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相关涉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相关合同,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判令解除该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关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入会费的问题。由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不能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相应入会费。第三,关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入会费多少的问题。由于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享有《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约定的会员权益,实际接受了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主张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全部入会费,没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1元,由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09元,由天津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26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