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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863号原告: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余会,安徽省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星原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