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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艳、雷梦君、雷梦君、董冬根、董春生、杨小艳、董冬生、董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雷梦君,董冬根,董春生,杨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被执行人雷梦君,女。被执行人董冬根,男。被执行人董春生,男。被执行人杨小艳,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雷梦君、董冬根、董春生、杨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梦君、董冬根、董春生、杨小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资料、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梦君、董冬根、董春生、杨小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梦君、董冬根、董春生、杨小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