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89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世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葛金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世明、葛金棚均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附属医院北其经营的性趣365保健品超市内,购进“虫草鹿鞭丸”、“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等保健食品和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并将上述保健品、药品销售给他人。经鉴定,其店内查获的“虫草鹿鞭丸”、“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按照假药论处。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行为已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依法进��处罚。被告人刘某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药,销售的保健品是自己家人服用。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行为显著轻微,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不知道其出售的万艾可是假药,被告人店里销售的均是保健品,且该万艾可与其他保健品是同一进货渠道,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被告人处只有3盒,未流入市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异议,但销售数量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该保健品均是第三人主动推销给被告人的,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客观上很难确切认识到保健品成分是否符合规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发,犯罪时间短,数额少,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在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附属医院北经营性趣365保健品店,后���告人刘某购进虫草鹿鞭丸、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并对外销售给他人。2016年6月27日,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搜查,查获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经鉴定,该药品系假冒产品,按照假药论处。同年11月29日,民警再次对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搜查,查获“虫草鹿鞭丸”、“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鉴定意见1、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C20161200113号、20161200114号、20170100040号检测报告,证实,刘某处查获“虫草鹿鞭丸”内西地那非含量23904mg/kg;“一想就硬”内西地那非含量60785mg/kg、“虫草强肾王”内西地那非含量79530.5mg/kg。2、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奎市监函【2016】19号关于精品伟哥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认定函,证实公安机关移交的精品伟哥系假冒的保健食品;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冒产品,按照假药论处。3、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食药监稽函【2016】314号关于协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真伪的复函,证实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协查的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冒产品。(二)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7日9时许,群众举报称在奎文区虞河路附属医院北100米路东的保健品店销售假药,民警对保健品店老板进行传唤。同年11月29日,群众举报称在奎文区虞河路附属医院北100米路东的保健品店销售假保健品,民警秘密从该店购买了“一想就硬”和“虫草鹿鞭丸”,经鉴定,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后公安��关将被告人刘某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其销售涉嫌有毒有害的食品或假药的行为。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72年11月9日。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等保健食品和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附被查获物品照片。4、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店铺内搜查到涉案保健品、药品,其中含三盒万艾可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并扣押。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店铺内搜查到“虫草鹿鞭丸”、“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并扣押。(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6月27日的供述,证实其从2016年2月开始在虞河路附属医院北20米路东经营一家保健品店,对外销售壮阳药,有黄金肾力源、美国肾龙宝、万艾可���。这些药是一个40来岁的男的到其店里卖给其的,各种药进价不一样,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平均每盒加十元八元的就卖了,开业至今平均每个月挣2000余元,一共四个月挣了8000余元。这些钱都付房租和水电费花了。其只知道保健品店不能卖药,分不出这些壮阳药品的真假。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4日的供述,证实其在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取保候审,这次又因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传唤,销售的也是假保健品,有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丸,这些保健品和上次被查获的是同时进的货。这些货是其2016年5月份30元买的。其中的黄金肾力源、美国肾龙宝、精品伟哥、万艾可等上次被查扣了,但一想就硬、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丸其放的很隐蔽,当时民警没找到。这些保健品其知道是假的,当时是图便宜,其没有问送货人的进货渠道,也没有查他的进货资质,没要发票。其怕被民警查到,平时放在店里的数量很少,多数放在家里,放在店里的也都很隐蔽。虫草鹿鞭丸其进了3盒,都卖了,卖了60元;一想就硬进了9盒,卖了两盒,卖了90元;虫草强肾王进了1盒,没卖出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药,保健品均家人服用”;辩护人辩称“销售假药行为显著轻微,不知道出售的万艾可是假药,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经营保健品店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保健品、药品,且对进货渠道、进货资质均不予审查,该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对明知所售物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