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九龙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九龙,湖南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唐九龙,男被执行人湖南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号财富大厦11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九龙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字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