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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矿区桥兴小区。被执行人毛某某,女,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阳泉市高压电瓷厂退休职工,现住本市矿区馨康*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坐落于阳泉市矿区西山16-4-1号房屋腾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由于义务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3民再2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内容第一项,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及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303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泽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