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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曹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胡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10号原告曹某1,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文静,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2,女,汉族,1964年3月5日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被告曹某3,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胡某,女,汉族,1934年2月1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山,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系被告刘某1妹妹。被告刘某2,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1诉被告曹某2、曹某3、胡某、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审判员  张次粉人民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