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才良诉谢学军、李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才良,谢学军,李爱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46号原告:黄才良,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委托代理人张龙,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学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资福乡。被告:李爱良,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三迁村恩桃湾村民组***号。原告黄才良诉被告谢学军、李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现原告黄才良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才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黄才良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