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占伟与黄庭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伟,黄庭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099号原告:王占伟,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庭博,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原告王占伟与被告黄庭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佩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占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