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占伟与黄庭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伟,黄庭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099号原告:王占伟,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庭博,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原告王占伟与被告黄庭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佩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占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