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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军、张香芝与张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军,张香芝,张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439号原告付军,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原告张香芝,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树江,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原告付军、张香芝诉被告张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军、张香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