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军、张香芝与张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军,张香芝,张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439号原告付军,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原告张香芝,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树江,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原告付军、张香芝诉被告张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军、张香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