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与王高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王高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22号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村。组织机构代码:57151456-6。负责人林孝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苹,系该公司管理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高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诉被告王高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已与被告王高速达成付款协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撤回对王高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撤诉减半收取382元,由王高速负担。审 判 长 方澜林审 判 员 丁传兵人民陪审员 徐功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微信公众号“”